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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发布机构:商粮局
名 称: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日期:2017-09-25
文 号:

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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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定的“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工作,提高行政决策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能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商务局每年聘请1至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的聘用和管理工作由整规办负责。

第三条 应聘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法律理论水平较高,律师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全日制法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从事律师执业实务10年以上;

(三)精通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熟悉与商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在律师事务所工作。

第四条 市商务局聘用法律顾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布聘请条件、报名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二)按照公告的截止时间接收报名人员资料后,按照条件进行筛选,确定候选人;

(三)与律师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联系,核实候选人相关情况,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四)将候选人情况报经局领导审查后,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五)首次聘用的法律顾问,按照年度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以后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期限。

第五条 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对市商务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协助市商务局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或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受市商务局委托,代理或协助处理有关行政,刑事,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组织案件听证;或者处理非诉讼法律纠纷案件;

(四)代理或者协助市商务局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事件;

(五)研究有关商务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六)协助市商务局处理与有关新闻媒介之间的重大涉法事务;

(七)承办市商务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由整规办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材料,提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六条 市商务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市商务局局长同意,列席市商务局有关会议,就讨论议题的合法性发表意见或者提出建议;

(二)受市商务局邀请,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市商务局一定时期内的涉法事务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意见;

(三)在工作中发现涉及商务职能方面的重大涉法问题,有权主动向市商务局提出法律建议书;

(四)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商务局领导批准后,可查阅上级机关和市商务局的有关文件、内部资料。

第七条 市商务局法律顾问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同时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处理法律事务,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合法,依法维护市商务局的合法利益;

(二)按照市商务局规定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

(三)在相关诉讼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

(四)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五)不得利用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他人代理或者代办有关商务局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相关事务;

(六)不得利用市商务局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其事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有违职业道德或者有损职务声誉的活动;

(七)自觉做到遵纪守法。

第八条 市商务局按照聘任合同向法律顾问支付费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整规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