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发布机构:商粮局
名 称:处罚样本(超范围经营)
发文日期:2017-09-25
文 号:
全宗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案件名称: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沙商罚【2015】第***号 办案单位: 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 立卷人: *** *** 归档时间: 2015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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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 * 月至2018 年 * 月 |
保管期限 |
三年 |
本卷共 * 件 * 页 |
归档号 |
2015*** |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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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
日常检查(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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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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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公民 |
姓名 |
*** |
性别 |
* |
职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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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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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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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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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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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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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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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及 立案理由 |
2015年*月*日,沙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开发区日常检查,发现***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其行为已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超范围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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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建议立案查处 。 签名: *** 执法证编号:*********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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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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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询 问 笔 录
案 由: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时间: 2015 年 * 月 * 日 * 时 10 分至 * 时 30 分。
地点: 沙河市开发区***(地址)
被调查(询问)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务: 电话: (手机号)
住 址: *** 邮编: ******
调查(询问)人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调查(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沙河市商务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确认。
被调查(询问)人对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确认记录: (签名、摁手印)
告知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现沙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加油点涉嫌超范围经营汽油进行询问调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内容:
问:请问你这个加油点是否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答:有。
问:请说一下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经营范围。
答:柴油。
问:你的加油点是一个农村加油网点,不允许经营汽油,你私自购进销售汽油
的行为构成违规经营,属于超范围经营行为,知道吗?
答:知道了。
问:你经营汽油多长时间了?
答:有*个月。
问:你经营的柴油是从哪购进的。
答:邢台油库。
第1页共2页
问:请问你的油罐能装几吨汽油?
答:*吨。
问:销售价格是多少?
答:**元一升
问:截止现在,获利多少?
答:**元左右吧。
问:请你仔细核对以上笔录内容是否与你表达一致,如无异议请签字认可。
以上笔录,情况属实。(本人签署)
被调查(询问)人签字: (签名,摁手印) 2015 年 * 月 * 日
调查(询问)人签字: *** *** 2015年 * 月 * 日
记录人签字: *** 2015年 * 月 * 日
第 2 页共 2 页
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2015 年 * 月 * 日 * 时 0 分至 * 时 10 分
地点: 沙河市开发区***(地址)
被检查(勘验)人名称: ***加油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被检查(勘验)人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职务或职业: 电话: (手机号)
住 址: **市**县(市、区)** 邮编:
其他见证人: 职务: 单位或住址:
检查(勘验)人及执法证编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沙河市商务局
告知事项: 我们是沙河市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对你加油点涉嫌超范围经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请予以配合。
现场情况: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在***加油点现场发现该点正在为一辆摩托车(汽车)加汽油,经初步了解情况,该加油点涉嫌超范围经营汽油,随即留存相关证据,对其当事人进行详细询问调查。
以上现场情况,属实。(当事人书写)
被检查(勘验)人或现场负责人签字: (签名、摁手印)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勘验)人签字: 、 记录人签字:
第 页共 页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沙商罚先告字[ ]第 号
***加油点 :
你单位因 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 ,违反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之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发现***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按照有关程序,2015年*月*日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加油点的行为已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规定,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有关处罚的规定,结合《沙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叁 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沙商罚听告字[ ]第 号
***加油点 :
你单位因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 ,违反了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之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如下: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发现***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按照有关程序,2015年*月*日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加油点的行为已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的规定,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有关处罚的规定,结合《沙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如果不要求举行听证,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叁 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案 件 集 体 讨 论 笔 录
案件名称: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案号:(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集体讨论原因: 鉴于该案案值较大,依据有关规定,需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结论性意见。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案件承办人***、***对***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立案调查处理情况进行通报。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发现***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对其依法进行询问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于2015年*月*日立案。
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加油点当事人(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和理由:该加油点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做出警告,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和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结论性意见: 1、警告;
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参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案件处理审批表
申 请 事 项 |
对***加油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 |
文书编号 |
沙商罚决字 【2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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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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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情 况 |
公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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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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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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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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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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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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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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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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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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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申请理由依据和内 容 |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发现***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按照有关程序,2015年*月*日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加油点的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河北省成品油经营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结合《沙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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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意 见 |
1、警告; 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加油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签名: 执法证编号: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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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 机构 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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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机构 审核 意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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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 关负责 人审批 意 见 |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商罚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加油点,当事人(负责人),男(女),年龄**岁,住址:**********。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本机关于2015 年 * 月 * 日对你(单位)***加油点涉嫌超范围经营汽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关于禁止“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的规定。具体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加油点当事人(负责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当事人未要求听证 。
现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结合《沙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邢台银行沙河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沙河市人民政府或者邢台市商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沙河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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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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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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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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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方 式 |
直接送达 |
收件人(签字) |
(与受送达人关系: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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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案 由 |
***加油点超范围经营汽油案 |
案件来源 |
日常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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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名称/姓名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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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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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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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或 住 址 |
(注明详细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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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案时间 |
年 月 日 |
发案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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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时间 |
年 月 日 |
案件承办人及 执法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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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沙商罚决字【2015】第***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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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 |
2015年*月*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发区日常检查时,发现***加油点存在超范围经营汽油行为,按照有关程序,2015年*月*日对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该加油点的行为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结合《沙河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5年*月*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目前已处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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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内 容 |
1、警告;2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自行拆除汽油经营设施; 3、对其违规行为给予罚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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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的处置 情 况 |
该加油点已停止了超范围经营行为,已拆除汽油经营设施,罚款已上缴邢台银行沙河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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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意 见 |
鉴于案件整体处理合法,程序合理,权限明确,并且当事人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结案。 (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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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机 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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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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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