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开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事前公开
发布机构:商粮局
名 称: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发文日期:2017-09-25
文 号:

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厅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吊销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和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其他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执法队(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机构应当按《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执法决定书代拟稿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机构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提请执法解释。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主管法制机构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机构。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五)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重新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局法制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承办机构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承办机构主管领导签批后交局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据此编制法制审核内容清单。

第十二条  局法制机构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机构提出一次性执法建议。

局法制机构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等,承办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并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沙河市商务和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填报科室:                        填报时间:     

案件

名称

 

案件

发生时间

 

案件查处过程和拟处罚内容  简 要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

 

 

 

案件承办机构意 见

对案情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要求,同意上报审核,请批示。 

 

 

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法制工作领导意见

 

单位负责人

意 见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