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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国土局
名 称:沙河市2017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文日期:2017-09-30
文 号:

沙河市2017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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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转征函》【2017】354号批准,沙河市2017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桥东办事处普通店村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沙河市2017年第12批次建设用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31日《冀政转征函》【2017】354号批准。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1.9959公顷,涉及2个地块,其中:1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普通店村集体耕地1.3394公顷;2 号地块拟征收、转用桥东办事处普通店村集体土地0.6565公顷(耕地0.6473公顷、农村道路0.0092公顷)。用于住宅用地。

 征地补偿标准涉及1个区片, 即:沙河市征地区片第Ⅰ区片,区片价标准为每公顷147万元,面积1.9959公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52.906万元,青苗费1.4970万元,征地总费用347.8003万元。

三、征地补偿支付对象:上述地块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支付方式:各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土地补偿费。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对象:上述各被征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青苗按《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河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附着物按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各被征地地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产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

五、该项目用地,安置途径拟采用货币安置的形式。

    六、如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