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政府办
名 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发文日期:2017-11-08
文 号: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具体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允许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目前,我市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邢台银行、沙河市襄通村镇银行、河北银行、兴业银行支行及其分支机构。
四、不允许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投资或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专业合作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以及企业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存款业务,严禁对外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对外发放贷款。
五、个人如何正确投资和理财
个人联合投资办企业应事先商定注册资金,投资股金数额及股份份额均应以企业章程、协议或投资合同方式确定,企业注册登记运营后,均有资格分红和盈利。个人要到正规银行存款或参加理财获得合理利息和收入。
六、个人参与非法集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各级政府及单位概不负责。
七、举报电话:8921090